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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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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有权调查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有罪和无罪的证据。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可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住所接受讯问。那么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计入调查期间呢?

  一、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计入调查期间

  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在侦查期限内,但侦查结束后,仍然可以采取强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怎么处理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侦查阶段怎样进行搜查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具体如何进行搜查,如下所述: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强制措施的时间是否计入调查期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有轻微或者严重犯罪的证据材料,并先行拘留、逮捕生物嫌疑人,因此强制措施在侦查期限内。